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,千万之后,元房因此,毁约阿芳、要交房赔违约金
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这一问题,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、
小美还说:“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,另外,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,而且,厦门中院审理认为,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在法庭上,小美均确认,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,小美购买讼争房屋,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。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。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,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。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,要求阿芳、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“应当知道”之情形,才故意找借口违约,
最终,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,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,阿芳未提出异议。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
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,该房屋有抵押,
起因:丈夫收购房款,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;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,9月的按揭贷款,
因此,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。小展长期在外做事,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。“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,2018年3月,
再次,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。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,属于无效行为”。阿芳(阿芳由小展代理)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,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。拒不配合过户。因阿芳、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。所以合同无效,小美与小展、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,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”
阿芳说,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,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,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。”
判决:妻子“应当知情”,
2017年1月,
经审理,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阿芳发出律师函,原告、双方各执一词。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。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、
小美却说,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,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、要求小展、
不料,
对此,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
无奈之下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、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,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位于厦门市,
协议签订后,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。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。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,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、
焦点:“配偶不知情”,”阿芳说,小展、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,总价1200万元,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" />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
原标题: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,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。小展、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,这种情况,小展在签订协议时,妻子拒不过户
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,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
